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永煌吳定亞黃美文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
被告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彥宏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願繳納費用聲請複製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案件之證人陳國雄、吳伊婷於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證人陳國雄、吳伊婷於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且因光碟內容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複製光碟名稱  1 證人吳伊婷於民國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109年8月12日警詢中所述  2 證人吳伊婷於109年6月18日、109年7月29日、109年10月7日偵訊中所述  3 同案被告陳國雄於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警詢中所述  4 同案被告陳國雄於109年6月18日、110年3月29日偵訊中所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3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