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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5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屏夏呂煜仁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俊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18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5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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