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0號
- 聲請人
- 馬若愚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8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若愚(下稱聲請人)因近日患有疾病,短期內不能到庭應訊,請准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且於民國111年7月5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應有誤會。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