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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4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嶽承廖紋妤王耀興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昱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4月、4月,合計刑期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9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4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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