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宗翰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宗翰因殺人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5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3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