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威澧(原名王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威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威澧(原名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