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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聲請人
李寶珠

呂美和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李國隆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李寶珠。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呂美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寶珠、呂美和前因涉嫌與本案被告李國隆等人共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10月7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惟聲請人李寶珠、呂美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附表所示扣案物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依法聲請發還。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李寶珠、呂美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李國隆、何瑋捷、陳秀花、鄭學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押,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資佐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5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㈠第265至273頁、偵卷㈡第29至33頁、偵卷㈣第15、19、135、139頁),而被告李國隆、何瑋捷、陳秀花、鄭學禮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73號為有罪之判決後,被告四人均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繫屬審理中。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分屬係聲請人李寶珠、呂美和所有,並非違禁物,亦無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本案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既未將該等扣押物引用為證據方法,復未指出該等扣押物與被告李國隆、何瑋捷、陳秀花、鄭學禮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事實有何關聯,原審判決亦未諭知沒收,即無證據足認附表所示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聲請人李寶珠、呂美和所涉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950、391951、31952、31953、31954號、110年度偵字第13250號為不起訴處分(偵卷㈤第215至226頁),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09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前開處分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應認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李寶珠、呂美和聲請發還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2至6所示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持有人 1 現金 20萬4497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3013號 李寶珠 2 現金 201萬7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3011號 呂美和 3 Iphone廠牌、型號11pro max行動電話 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IMEI:000000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3582號  4 Iphone廠牌、型號11pro max行動電話 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IMEI:000000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3580號  5 Iphone廠牌、型號SE行動電話 1具(含通話晶片卡,IMEI:000000000000000)   6 Iphone廠牌、型號SE行動電話 1具(含通話晶片卡,IMEI:0000000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