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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美玲葉韋廷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于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于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于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誤載部分,已經本院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應依刑法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3年1月6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皆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其各罪之犯罪時間尚屬接近,獨立性較低,惟因其所為販賣毒品對社會法益之侵害效應大,仍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年紀將近30歲、現有正當工作之日後更生,及其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3至111頁)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附表:受刑人陳于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7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6月25日) 102年6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6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11日 110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月6日  110年12月9日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緩字第136號(上開判決原宣告之緩刑,經桃院地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275號裁定撤銷)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編            號  3 4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6月21日 102年6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編            號  5 6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6月26日 102年6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1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編            號  7 8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7月2日 102年6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編            號  9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2年7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71號 2.受刑人編號2至9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不服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其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