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正峰
- 選任辯護人
- 袁健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6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撤銷。
林正峰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三、被告林正峰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死亡,有刑事陳報狀、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可憑(本院卷二第329、331、337頁)原審未及審酌。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