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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郭豫珍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正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6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撤銷。

林正峰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三、被告林正峰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死亡,有刑事陳報狀、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可憑(本院卷二第329、331、337頁)原審未及審酌。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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