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
- 原告
- 莊馨云
- 被告
- 薛彥甯
蔡桔鴻
李昕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彥甯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蔡桔鴻、李昕庭之刑事案件,已於原審判決確定),因被告薛彥甯逾期未補正刑事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不經言詞辯論而依法駁回上訴,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3號卷一第249至250頁)。
三、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宣判後之111年12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3人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事件),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