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上訴人
即被告
賴亞瑄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檢察官陳慧儷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件偵查後提起公訴之檢察官為蔡正雄,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03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查,茲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名記載為「陳慧儷」,顯為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為「蔡正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