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亞瑄
- 選任辯護人
-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檢察官陳慧儷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件偵查後提起公訴之檢察官為蔡正雄,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03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查,茲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姓名記載為「陳慧儷」,顯為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為「蔡正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