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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品蓉(原名李彥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品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品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5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2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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