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莉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莉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莉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932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