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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莉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莉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莉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932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4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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