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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0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啟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啟華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0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