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啟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啟華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