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38號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呂承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俞力文律師
- 被告
-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彥宏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願繳納費用聲請複製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案件之證人陳國雄、吳伊婷於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3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證人陳國雄、吳伊婷於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錄音(影)光碟,且因光碟內容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複製光碟名稱 1 證人吳伊婷於民國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109年8月12日警詢中所述 2 證人吳伊婷於109年6月18日、109年7月29日、109年10月7日偵訊中所述 3 同案被告陳國雄於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警詢中所述 4 同案被告陳國雄於109年6月18日、110年3月29日偵訊中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