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冠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59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19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5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