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廉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廉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非字第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合計刑期17年3月,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