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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0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孟宜郭豫珍潘怡華

聲請人
馬若愚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8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若愚(下稱聲請人)因近日患有疾病,短期內不能到庭應訊,請准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且於民國111年7月5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應有誤會。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9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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