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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7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江澤郭惠玲章曉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嚴永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永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永任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7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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