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85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陳海寧

聲請人
即被告
邵立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立達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案件全案卷宗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邵立達(下稱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全案卷宗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393號判處拘役20日,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後,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再審,現由本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28號繫屬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請求付與本院111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案件全案卷宗之影本,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111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案件全案卷宗之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惟就取得資料禁止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8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