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如玲蔡如惠廖建瑜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龍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龍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龍水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8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3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