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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3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如玲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彭雲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33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雲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彭雲明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339號裁定,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提起抗告,並僅於狀內載稱:不服本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其餘理由容後再補等語,且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3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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