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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賜權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賜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賜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2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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