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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余銘軒

原告
陳伯羿
被告
徐勝堯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48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被告徐勝堯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26日以111年度易字第764號判決在案,被告不服而於同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後,原告於同月17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式核無不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同刑事上訴部分移送本院審理。嗣刑事部分因被告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