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
- 原告
- 陳伯羿
- 被告
- 徐勝堯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48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被告徐勝堯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26日以111年度易字第764號判決在案,被告不服而於同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後,原告於同月17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式核無不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同刑事上訴部分移送本院審理。嗣刑事部分因被告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