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
- 原告
- 李秋環
- 被告
- 鄭富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32附字第495號判例、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李秋環對被告鄭富澤所提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原告於原審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之當事人、原因事實及訴訟標與訴之聲明均相同,原審已就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2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審民事庭已以111年度訴字第2138號判決,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可按。是原告就同一事件重複向本院起訴,且本院繫屬在後,按上說明,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