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2號
- 原告
- 陳純
- 被告
- 黃紀維
謝睿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黃紀維、謝睿哲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紀維、謝睿哲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110、141號判決對被告等人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黃紀維等人均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審理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