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凃永欽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紀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睿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乃聖
- 選任辯護人
- 郭上維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聖宇
- 被告
- 施建興
方煜昇
劉韋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宗瑋
李宗遠
朱書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暨理由欄二內所載之「吳宗緯」,均應更正為「吳宗瑋」。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暨理由欄二內所載之「吳宗緯」,係「吳宗瑋」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