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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洪于智黃玉婷吳麗英

原告
李景屏
被告
廖泰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泰宇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於111年6月10日宣判在案,有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案件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原告李景屏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0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4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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