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定國
- 選任辯護人
- 呂紹瑋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定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定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113年1月27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