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48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冠霆邰婉玲陳勇松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清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清潭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475號判決後,將該判決書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被告本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名收受等情,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79頁)。而被告於同年9月28日合法提出上訴狀(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所附「刑事上訴理由狀」),然就其不服原判決之理由,僅記載「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上訴判決不服,謹依法續提呈刑事,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指明其不服原判決之具體事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裁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將該裁定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由被告本人於112年12月20日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惟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84頁)。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8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