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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067號

聲請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律師

侯宜諮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駁回聲請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倘原審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聲請假扣押,經原審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對相對人彭文君、黃俊樺、傅琳芳、傅金城財產聲請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合法提起抗告,惟本件刑事案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4號)仍於原審審理中,並未繫屬本院,有本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事件之抗告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06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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