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詩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詩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詩彥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民國108年7月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5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