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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榮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榮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榮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6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6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0年4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8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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