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贊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贊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8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