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佳駿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駿因擄人勒贖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2年8月,經本院駁回上訴(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2年11月(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1號),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