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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潘翠雪俞秀美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佳駿(下稱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誤繕為「108/11/12」、聲請書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誤繕為「108/11/11-108/11/12」,均更正如附表編號2、4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合併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為共同犯強制罪,犯罪時間為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至108年11月12日,甚為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附表編號3之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附表編號4為共同傷害罪、附表編號5為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非一,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本院以書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64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制罪      強制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月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1月11日至108年11月12日 108年1、2月間起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109 年度蒞追字第4 號 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109 年度蒞追字第4 號 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109 年度蒞追字第4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1年7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7號(編號1至4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傷害     施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 108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109 年度蒞追字第4 號 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109 年度蒞追字第4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7號(編號1至4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4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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