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柏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柏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4、117、1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20年6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20年1月30日。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