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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孫惠琳商啟泰鍾雅蘭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萬發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萬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萬發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3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4日。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3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3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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