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萬發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萬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萬發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3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4日。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3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