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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7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水銓陳麗芬沈君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保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保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保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7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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