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保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保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保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