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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張少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印婕(原名吳伶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印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印婕(原名吳伶俐)前犯洗錢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0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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