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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姜麗君

聲請人即下

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被告
范誠祐

朱啓嘉

王韋翔

謝岳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聲請核發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卷後,始知悉本案被害人戴玉強曾於原審審理時,提供其手機內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惟聲請人目前僅閱得本案紙本卷宗,未及閱覽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爰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被告范誠祐、朱啓嘉、王韋翔、謝岳峰等4人(下稱被告范誠祐等4人)詐欺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范誠祐等4人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複製光碟名稱 1 告訴人戴玉強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光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0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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