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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7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即被告
李光輝
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2日審判程序中陳威廷作證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比對證人於原審法院之陳述內容,聲請付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2日審判程序中陳威廷作證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李光輝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偽造文書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聲請付與原審法院於112年3月2日審判程序證人陳威廷到庭作證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敘明係為確認證人作證內容,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案件於112年3月2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7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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