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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如玲呂寧莉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鈺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5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皆係受刑人加入暱稱「東」、「大頭」等人所屬之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4日,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且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依附程度較高;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附表編號19至2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等情。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18 19-2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8罪) 有期徒刑1年6月(5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08/22(2次) 107/08/23(3次) 107/08/26(6次) 107/09/01(3次) 107/09/02(4次) 107/09/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5365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1437、280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629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11/02/24 110/11/2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62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4/12 111/05/0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090號 (111執緝1176)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426號 (111執緝117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5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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