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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廖怡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萬福

住○○市○○區○○街0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十九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9、12、14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10、11、13、17至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萬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7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24700、2 5170、28 844、293 54、3004 4、30140 、30347  、30351  、30395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 110年12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 111年1月2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1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4月25日       否  3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 月 110年5月12日       否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3月2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1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7月1日       是  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7月2日       是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5月14日       是  8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8日       是  9 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3月 110年7月8日       是  10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6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18078、1 8080、18 082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111年1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111年1月13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9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1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14日       否  1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3月4日       是  13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7月24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26573、2 680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35號 111年1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35號 111年1月27日  否  1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0年7月23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36239、3 7245、37 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0號 111年3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0號 111年4月28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7月5日       是  16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20日       是  1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4月25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20449、2 0452、22 738、228 81、2288 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111年9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111年9月13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18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4月18日       否  19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3月8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7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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