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 原告
- 張宏睿
- 被告
- 張恩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8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8,20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者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固主張其為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上訴字第1873號被告張恩偉詐欺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云云。惟查:
㈠本院承辦112年上訴1873號詐欺等案件之起訴書記載:【張恩偉自民國110年某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之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於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後,即前往指定地點收取金融卡,再轉交與詐騙集團成員用以收取詐騙款項使用,每領取一件包裹即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報酬,其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暨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於接獲上開詐騙集團成員綽號「豬八」之人以TELEGRAM通訊軟體所發送之指示,而於111年4月11日12時20分許,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捷運站內第325號置物櫃第14門,領取張宏睿(涉犯幫助詐欺等罪嫌,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號審理中)置放於該處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於領取後即前往西門捷運站6號出口,將上揭金融卡片交付與前來收取之詐欺集團成員;張恩偉再於同月14日13時23分許,於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後,前往前揭三重捷運站第325號置物櫃第1門,領取周筱芹置放於該處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得手後再次前往西門捷運站6號出口,將上揭金融卡片交付與前來收取之詐欺集團成員。迨該詐欺集團取得張宏睿、周筱芹上開金融卡片後,即由某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騙,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張宏睿上開帳戶(起訴時尚未有款項匯入周筱芹之帳戶,然周筱芹被詐得金融卡之部分仍論以既遂),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款項,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洗錢罪等嫌。
㈡觀之上開起訴書之記載內容,本案係原告提供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由被告拿取後,交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為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徐育威,佯稱:因遭駭客入侵,須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徐育威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18時41分許,透過轉帳匯款2萬123元,至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隨即遭提空,有被告張恩偉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張宏睿、周筱芹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復有三重捷運站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7張、張宏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周筱芹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684號起訴書各1份(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第13頁、第14頁至第24頁、第26頁、第27頁、第28頁、第57頁至第58頁)附卷足佐。足見被告張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受害之被害人為徐育威,而非原告,原告請求回復前述之損失,應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為限,然原告既非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受害之被害人,自不得於本案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害。又被告就本件刑事案件,業已於112年7月5日撤回上訴,此有撤銷上訴聲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刑事卷第141頁)。綜上,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告訴人 被害人 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地及方式 匯款金額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育威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徐育威,佯稱因遭駭客入侵,須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徐育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4月11日18時41分許透過轉帳匯款 2萬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