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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廖建瑜林呈樵林孟皇

原告
王泳皓
被告
何灝叡

謝其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是以,原告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即與法定程序有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何灝叡、謝其達2人被訴詐欺案件,何灝叡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謝其達部分則經本院於112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審理並於同日9時46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前述何灝叡撤回上訴、謝其達刑事案件部分辯論終結後之112年8月2日上午10時55分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這有蓋於起訴狀上的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他的假執行聲請因亦因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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