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 原告
- 王泳皓
- 被告
- 何灝叡
謝其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是以,原告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即與法定程序有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何灝叡、謝其達2人被訴詐欺案件,何灝叡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上訴而確定;謝其達部分則經本院於112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審理並於同日9時46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前述何灝叡撤回上訴、謝其達刑事案件部分辯論終結後之112年8月2日上午10時55分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這有蓋於起訴狀上的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他的假執行聲請因亦因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