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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余銘軒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定國
選任辯護人
呂紹瑋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定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定國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113年1月27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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