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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冠霆邰婉玲柯姿佐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子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項刑之撤銷部分,徐子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原審判決後,僅上訴人即被告徐子桓(下稱被告)之原審選任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之原審選任辯護人於刑事上訴理由狀業已陳明上訴理由為: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嗣被告及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均明示係針對原判決之科刑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6頁、第66頁)。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效力及範圍自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部分,從而,本院之審理範圍僅為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又被告所為本案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部分,固均非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應記載事實,且科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案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部分之記載,均同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沒收之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病症,因發作之影響才犯本件,希望法院可以從輕量刑等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經詳細調查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及行為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9月,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31日間,因情緒煩躁不安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急診後,經該院確認被告患有因興奮劑所誘發之精神障礙。被告嗣於同年10月24日再至該院就診,經該院診療後,認被告亦患有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急診病歷紀錄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65頁至第109頁)。足見被告自107年起即罹患有精神疾病,雖未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然確因罹患上開疾病致其身心備受煎熬。故被告上訴意旨其稱因上開精神疾病致自我控制能力較差,一時情緒失控,方犯下本案犯行,應可採信。原審未予審酌此情而為量刑,自有未洽。被告執此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患有精神、情緒障礙,因一時無法控制情緖而犯下本案犯行,使社會公眾恐懼慌亂,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及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本件被告投擲燃燒物之地點為其住處門口,於投擲後約20秒鐘,被告家人即迅速上前撲滅,此業據被告母親呂春嬌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足憑(偵卷第19頁至第29頁)。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御詩提起公訴,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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