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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麗英陳銘壎黃玉婷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⒈李中維
選任辯護人
陳以敦律師
選任辯護人
宋思凡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⒉李晟瑞
選任辯護人
何祖舜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明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耀慶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⒊邱國興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⒌汪秀英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⒍李衍鋒
選任辯護人
侯莘渝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⒑黃鐘毅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⒒方衍欽(原名方岑峻、方奕榜)
指定辯護人
謝子建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訴人
即 被 告⒓林宏儒
選任辯護人
劉嘉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⒖王懷恭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選任辯護人
康雲龍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⒙黃士原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啓源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⒚陳競學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巧芬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⒛陳睿達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林秉燊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啓源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吳志強(原名吳翰強)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耀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明亮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莊志宗
選任辯護人
陳宏彬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郭家碩
選任辯護人
林舒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雨靜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林正奇
選任辯護人
楊榮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李睿霖
選任辯護人
許弘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傅劍清
指定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訴人
即 被 告林金令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昆培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魏兆宏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李朕寶(原名李關南)
選任辯護人
黃上上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王昱昕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閔涵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陳濰昀(原名陳霈羽、陳沛緹)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張凱閔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林聖馨
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張新天
指定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簡暐恩(原名簡柏宏)
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葉曉芬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陳奕如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葉千緯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陳健宇
選任辯護人
陳冠琳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吳彥均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曾維鉅
選任辯護人
張珉瑄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殷孝可
指定辯護人
周紫涵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訴人
即 被 告鄭震洲
選任辯護人
王文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練子立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⑵羅國誌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⑶廖國宏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⑽林博哲
選任辯護人
王銘裕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董之頤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⑾林儒謙
選任辯護人
幸大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明洋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⒀楊沛緹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迦安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⒁張彥霖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⒂林育誠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高興誠
選任辯護人
游嵥彥律師

葉冠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中維、李晟瑞、邱國興、汪秀英、李衍鋒、黃鐘毅、方衍欽、林宏儒、王懷恭、黃士原、陳競學、陳睿達、林秉燊、吳志強、莊志宗、郭家碩、林正奇、李睿霖、傅劍清、林金令、魏兆宏、李朕寶、王昱昕、陳濰昀、張凱閔、林聖馨、張新天、簡暐恩、葉曉芬、陳奕如、葉千緯、陳健宇、吳彥均、曾維鉅、殷孝可、鄭震洲、羅國誌、廖國宏、林博哲、林儒謙、楊沛緹、張彥霖、林育誠、高興誠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李中維、李晟瑞、邱國興、汪秀英、李衍鋒、黃鐘毅、方衍欽、林宏儒、王懷恭、黃士原、陳競學、陳睿達、林秉燊、吳志強、莊志宗、郭家碩、林正奇、李睿霖、傅劍清、林金令、魏兆宏、李朕寶、王昱昕、陳濰昀、張凱閔、林聖馨、張新天、簡暐恩、葉曉芬、陳奕如、葉千緯、陳健宇、吳彥均、曾維鉅、殷孝可、鄭震洲、羅國誌、廖國宏、林博哲、林儒謙、楊沛緹、張彥霖、林育誠、高興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114年4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再自114年12月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㈡前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5年8月7日屆滿,而被告等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依卷內事證,足認其等罪嫌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之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案,罪刑甚重,依不甘受罰、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均增加被告等逃亡境外之動機與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潛逃境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刑罰執行之虞,且其等於本院審理期間就所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均否認犯行,本院在徵詢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卷內事證暨司法權進行之公益考量、被告等權利受限制之程度、家庭照顧及扶養成員情形、工作受影響程度、被害人等受償情況,以及被告等在本案犯罪之情節與所涉罪刑輕重等節,本院認為被告等違反上開犯罪之嫌疑確屬重大,且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限制出境、出海(包含禁止搭機、搭船或以其他方式離開臺灣本島)之事由及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羅惠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 名 罪名及罪數(原審判決案號) 執行刑 1. 李中維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貳年捌月、伍年貳月、肆年陸月。 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3年6月 2. 李晟瑞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陸年拾壹月、肆年肆月、壹年拾月、陸年拾月、壹年玖月、貳年拾壹月、貳年柒月、陸年參月、陸年壹月、陸年貳月、陸年貳月、伍年貳月、壹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4年 3. 邱國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陸年拾壹月、肆年肆月、壹年拾月、陸年拾月、壹年玖月、貳年拾壹月、貳年柒月、陸年參月、陸年壹月、陸年貳月、陸年貳月、伍年貳月、壹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2年 5. 汪秀英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陸年參月、陸年捌月、壹年肆月、壹年參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4年3月 6. 李衍鋒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陸年參月、陸年捌月、壹年參月、貳年拾月、貳年、貳年參月、參年貳月、貳年陸月、壹年壹月、壹年柒月、壹年參月、肆年伍月、參年肆月、壹年陸月、壹年玖月、壹年壹月、壹年拾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1年 10. 黃鐘毅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壹年陸月、陸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8年 11. 方衍欽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陸年拾壹月、參年貳月、壹年肆月、伍年捌月、伍年、肆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6年 12. 林宏儒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肆年參月。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 15. 王懷恭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陸年、壹年貳月、陸年拾壹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3年5月 18. 黃士原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貳年拾壹月、陸年參月、陸年貳月、伍年捌月、伍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3年10月 19. 陳競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陸年參月、陸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4年 20. 陳睿達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壹年肆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6月 27. 林秉燊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伍月、貳年陸月、伍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2年 29. 吳志强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貳年、壹年肆月、貳年拾壹月、陸年拾月、貳年、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 30. 莊志宗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名、宣告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6月 32. 郭家碩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 42. 林正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貳年、壹年肆月、貳年拾壹月、陸年拾月、貳年、壹年伍月、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6月 44. 李睿霖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壹年肆月、貳年柒月、貳年伍月、壹年柒月、參年、陸年參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6月 45. 傅劍清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壹年肆月、貳年柒月、貳年伍月、壹年柒月、參年、陸年參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54. 林金令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年10月 59. 魏兆宏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壹年肆月、貳年捌月、壹年肆月、壹年伍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 64. 李朕寶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壹年肆月、貳年柒月、貳年伍月、壹年柒月、參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 65. 王昱昕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貳年玖月、壹年柒月、參年壹月、貳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66. 陳濰昀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參年、參年肆月、肆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74. 張凱閔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陸月、伍年拾月。 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2月 75. 林聖馨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伍年陸月、肆年肆月、伍年、壹年壹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2年 76. 張新天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壹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3月 77. 簡暐恩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 81. 葉曉芬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貳年陸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年 83. 陳奕如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年貳月、參年、肆年陸月、伍年柒月、伍年、伍年捌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4年 84. 葉千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貳年、貳年伍月、壹年肆月、貳年拾月、伍年拾壹月、伍年、陸年拾壹月、肆年參月、陸年壹月、貳年陸月、壹年貳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21年6月 85. 陳健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伍年拾月。 6年6月 87. 吳彥均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肆年伍月、參年肆月、壹年陸月、壹年玖月、壹年壹月、壹年拾月、壹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1年 90. 曾維鉅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參年貳月、壹年貳月、壹年陸月、貳年陸月、壹年肆月、參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6年6月 93. 殷孝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貳年貳月、壹年伍月、貳年貳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5年 99. 鄭震洲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肆年捌月。 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0年 ⑵ 羅國誌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年、參年陸月、壹年貳月、陸年拾月。(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等8個案號) 16年8月 ⑶ 廖國宏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參月、壹年壹月、參年柒月、參年捌月、肆年伍月。(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等8個案號) 14年10月 ⑽ 林博哲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8年度易字第437號等2個案號) 5年2月 ⑾ 林儒謙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108年度易字第437號等2個案號) 5年2月 ⒀ 楊沛緹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6年6月 ⒁ 張彥霖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柒月。(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6年7月 ⒂ 林育誠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柒月。(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6年7月  高興誠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108年度金訴字第27號) 6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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