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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洪于智吳麗英黃玉婷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吳禮樹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所為10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雖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但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又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就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就主文與理由之關係所發生之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法院對之無予解釋之必要也。

二、本件聲明人吳禮樹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判決認定其構成累犯部分聲明疑義,後案部分已經本院另案以112年度聲字第871號裁定,故本件僅就10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聲明疑義部分處理,先予敘明。

三、聲明人吳禮樹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及諭知為相關之沒收、追徵,經本院於105年4月20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判決駁回聲明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是本院就原案並未諭知科刑之判決,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定諭知有罪裁判之該法院,乃聲明人以所犯案件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解釋適用累犯,違反罪刑法定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有害其權益,請重為裁定非累犯之判決云云,則其疑義既非向諭知有罪裁判之法院所聲明,亦非僅因主文之意義不明瞭所發生之疑義,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5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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